(一)原材料进场
1、混凝土原材料进场时,供方应按规定批次向需方提供质量证明文件。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型式检验报告、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等,外加剂产品还应提供使用说明书。
2、原材料进场后,应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。
3、水泥应按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分批存储,并应采取防潮措施;出现结块的水泥不得用于混凝土工程;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(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),应进行复检,合格者方可使用。
4、粗、细骨料堆场应有防尘和遮雨设施;粗、细骨料应按品种、规格分别堆放,不得混杂,不得混入杂物。
5、矿物掺合料存储时,应有明显标记,不同矿物掺合料以及水泥不得混杂堆放,应防潮防雨,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;矿物掺合料存储期超过3个月时,应进行复检,合格者方可使用。
6、外加剂的送检样品应与工程大批量进货一致,并应按不同的供货单位、品种和牌号进行标识,单独存放;粉状外加剂应防止受潮结块,如有结块,应进行检验,合格者应经粉碎至全部通过600mm筛孔后方可使用;液态外加剂应贮存在密闭容器内,并应防晒和防冻,如有沉淀等异常现象,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(二)计量
1、原材料计量宜采用电子计量设备。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《混凝土搅拌站(楼)技术条件》GB 10172的有关规定,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检定证书,并应定期校验。混凝土生产单位每月应自检一次;每一工作班开始前,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。
2、每盘混凝土原材料计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,原材料计量偏差应每班检查。
各种原材料计量的允许偏差
原材料种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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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量允许偏差(按质量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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胶凝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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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2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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粗、细骨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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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3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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拌合用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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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1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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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加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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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1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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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对于原材料计量,应根据粗、细骨料含水率的变化,及时调整粗、细骨料和拌合用水的称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