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而言,给水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的,管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1.5m;给水管道管径大于200mm的,不得小于3m
注:
(1) 表列数字除注明者外,水平净距均指外壁净距,垂直净距系指下面管道的外顶与上面管道基础底间净距。
(2) 采取充分措施(如结构措施)后,表列数字可以减少。
(3) 与建筑物水平净距: 管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,一般不小于2.5m(压力管不小于5.0m);管道埋深深于建筑物基础时,按计算确定,但不小于3.0m。
(4) 与给水管水平净距: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时,不小于1.5m;给水管管径大于200mm时,不小于3.0m 。与生活给水管道交叉时,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.4m。当不能避免在生活给水管道上面穿越时,必须予以加固,加固长度不应小于生活给水管道的外径加4米。
(5) 与乔木中心距离不小于1.5米;如遇现状高大乔木时,则不小于2.0米。
(6) 穿越铁距时应尽量垂直通过。沿单行铁路敷设时应距路堤坡脚或路堑坡顶不小于5米。